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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征求《深圳市政府 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第二稿)》意见的函

招标编号:   点击: 1234   日期:2020-08-25 14:48:42    发布人: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征求《深圳市政府 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第二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优化营商环 境政策,我局在充分听取各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调整 了部分评定分离制度设计,现已形成《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 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二稿)》,调整内容详见修订 说明。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因本办法属第二轮征求意见,请  2019 10 8 日前(十个工作日)反馈我局,逾期视为 无意见。

此函。

 

 

附件:1.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第二稿)

2.修订说明

 

(此页无正文)

 

2

 

(联系人:易皓,电话:83938810

 

附件 1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第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 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 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 购竞争机制, 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 范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 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 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 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 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用于规范适用评定分离的 政府采购活动。

评定分离适用于重大项目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特定品 目项目采购。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选择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

总金额一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一千万 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特定品目项目由财政 部门发布并动态更新。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第四条 【原则】组织实施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优质优价、权责对等的原则,应当 坚持质量优先、支持创新、廉洁采购的理念。


第五条 【单位责任制】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 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 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廉政风险防范的主体责 任。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 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


第六条 【采购人职责】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 单位定标过程的指导或者监督,发挥管理职能。采购人在适 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计并事先确定采购需求和定 标方案,并严格按照定标方案讨论、确定定标结果,形成定 标报告;

(二)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采购活动;

(三)建立健全定标决策机制,强化责任意识,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内控管理;

 

第二章 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定职 责、单位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实际需要,以及预算安排、 经费或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 政策规定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 公开征求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项目的评审方法和定 标方法、项目的实质性响应条款、项目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 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 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 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八条 【落实政策功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 程和服务。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当自觉执行政府采购节约 能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 等政策。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政府采 购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 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对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不得转委托,并应 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文件的编制。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允许采购人在招标文件 中自主设定价格权重。


第十条 【确认招标文件】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确认采 购文件。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第十一条 【公布招标公告】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 前十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重大项目应当在投标截止 前十五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日前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推荐,采购人本单位 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审专家名单向 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方法】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 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将评审得分从高到 低进行排序。得分前三名的所有有效投标人,作为候选中标 供应商推荐给采购人定标。评审报告应当包含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和评审委员会 结论意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总体评 价,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服务)方案优劣 对比、报价合理性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无效】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判定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评审专家应当详细说明投 标无效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第十五条 【送交评审报告】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 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第十六条【反馈定标结果】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确 定中标供应商,在确定中标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定标结果反馈招标机构,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退还招标机 构,由招标机构依法对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定标方法】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自定法定标。重大项目由采购人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定 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特定品 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可以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或领导班子 认可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 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定标要求】采购人讨论决定定标事项,重 大项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特定品目项目 的定标委员会必须由 5 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并保证与会成 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 式进行表决。

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半 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在表决中,各候选中标供 应商得票数比较分散且没有供应商得票数超过成员半数 的,可以剔除得票数最少的供应商后再次表决,直至表决 出符合得票数要求的中标供应商。


第十九条 【定标程序】采购人讨论决定定标事项,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或者采购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结合项目需求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逐个介绍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定标原则】采购人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综合考虑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企业实力、 企业信誉、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报价等多方面因素,分 析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能力较强、价格合理的供应 商。


第二十一条 【定标过程记录】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 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定标报告,作为 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中标结果公示】采购人应当在定标会议召 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报告在采购人本单位网站进行公 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 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结果等内容。采购人应 当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定标结果送交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 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

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二)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机

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机构应当 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公示期满无异议,采购人和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并做好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质疑处理】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的质 疑由招标机构统一受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书面答复质疑人:

(一)质疑涉及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招标文件的 评审方法、评分细则、技术方案或参数、合同条款、定标活 动等内容的,招标机构在收到质疑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由 采购人解释,采购人自收到质疑答复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将答复意见反馈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 疑人。

(二)其他质疑事项由招标机构在法定时限内直接书面 答复质疑人。


第二十五条【候选中标供应商变更】候选中标供应商放 弃候选资格的,或者候选中标供应商投标行为被依法认定无效,候选中标供应商出现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且出现违法行为,但采购合 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

(二)中标供应商出现违法行为,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 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标供应商尚未确定且候选中标供应商投标行为 应被认定无效的,按排名顺序递补第四名合格供应商入围候 选中标供应商名单,采购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合格供应 商不足三家时,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当认真做好评定分 离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财政部门加大对评定分离 项目的绩效评价管理力度,集中采购机构加大对评定分离项 目的履约抽检评价力度。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在评定分离项目采购过程中, 招标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采购 人在定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联合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 大投诉、举报事项,由财政部门启动政府采购联席会议机制,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质疑投诉或者举报涉及采购人、招标机构、评审专家以及其他政府采购参加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廉洁行为 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可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三年。

 


附件 1 之附件 1


              

 

(范         本)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预算金额:     采购计划编号:  


招标机构:  


评审时间及地点:       


一、 投标情况简介

 

 

          xxxxxxxxxxxxx 托,就    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情况 如下:

 

1:本项目于 2019 日至 日发布招标公 告,公告发布网址包括:       

 

2.截至投标截止日,共有      家投标单位响应投标。


二、 评标情况简介

 

1.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总分值为 100 分, 商务 分、技术         分、价格         分。

 

2.投标文件初审:根据开标情况的记录,对各投标单位 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初审,认为 家投标单位提供 的投标均为有效标。

 

3.评标情况:

 

①资格性审查: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审 查表》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 的内容进行了资格性审查。结果如下:

 

投标供应商名称     不合格条款数         结论

                  

                  

                  

 

        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 了资格性审查。

 

②符合性审查: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符合性检查 表》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符合性审查。结果如下:

 

 

投标供应商名称     不合格条款数         结论

                  

                  

                  

 

        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 了符合性审查。

 

③重要条款评比:根据《招标文件》列明的商务、技 术要求中标注(“★”)号的重要条款,逐条检查和评议各 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结果如下:

 

投标供应商名称     不合格条款数             

         0      

         0      

         0      

 

          家投标人通过了对标注(“★”)号的重要商务及 技术条款的检查(详见“重要商务及技术条款检查表”)

 

④商务评比: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及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商务部分进行 评分,结果如下:

 

 

 

 

 

 

 

评委打分

 

投标供应商     平均

 

得分

                                                       

                                                       

                                                       

 

⑤技术评比:各评标委员分别对合格投标供应商的技 术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和比较,根据《招标文 件》列明的技术要求、评分标准及《投标文件》的响应情 况,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分,结果如下:

 

评委打分

 

投标供应商    

1        

2        

3        

4        

5         平均 得分

                                                       

                                                       

                                                       

 

价格评比: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评分 方法,分别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结果如 下:

 

投标供应商                      

 

 

分项                           

投标报价(万元)                           

最低价(万元)    

 

 

 

4.综合得分情况

 

 

根据上述评标过程的评议,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情况如

下:

 

 

投标供应商

 

分项得分                           

商务得分

 

     分)                           

技术得分

 

     分)                           

价格得分

 

     分)                           

综合得分                           

排名                           

 

三、 评标结论

 

 

评审委员会建议综合得分排名前三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名单如下:

 

评审总得 分排名 

候选中标供应商名称     投标报价

 

(人民币 元)

1               

2               

3               

 

各供应商的评价如下:

 

第一名:         技术(服务)方案优劣对比、报价合理性等

 

 

第二名:       

 

 

第三名:      

 

 

四、 备注:

 

1.评审专家的个人不同意见     

 

 

  2.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签名):         

 

 

     期:2019       

 

 

附件 1 之附件 2

 

定标报告

(参考模板)

 

项目名称(编号):

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方式: 定标时间及地点: 定标委员会成员及职务:(XXXXXX

 

定标流程:

......1.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2.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讨论意见

3.表决情况 定标结果: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件:会议纪要(根据本单位权限设置提供,组织召开行政 办公会议、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办公会议等)。

 

附件 2

 

修订说明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对《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 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 修订,并发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政府采购评 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深财购函20191884 号),全面征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 政部门、各社会代理机构意见,共收回有效意见 123 条。

在修订过程中,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 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和《深化政 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我局遵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在充分 听取各单位意见基础上,调整、优化评定分离制度设计,形 成《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二 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修订的必要性

《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4 4 月施行以来,对提升政府 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提高政府 采购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 深入,评定分离制定亟待完善,以便更有效地适应政府采购 管理需要。

 

(一) 修订评定分离制度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局出台一系列措施在政府采购 领域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审核,发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评定 分离制度是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通过修订制 度,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人内部控制机制。

(二) 修订评定分离制度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2018 11 14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 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对金额较大或关 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中推行评审与决策相分离。我市 评定分离制度施行多年,需要通过修订制度,落实改革精神。

(三) 修订评定分离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 知》(财库〔201938 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 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包括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需要通过修订制度,落实新的制 度要求。

(四) 修订评定分离制度是提升政府采购质量的需要。

《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两年,达到预期执行效果,但也在执 行过程中暴露出存在规则不清晰,重要概念太多,部分条文 内容较复杂等问题导致执行不便。需要通过修订制定,进一 步简化规则,约束评审专家定标权限,强化采购人定标责任,实现权责对等,提升政府采购质量。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的内容

一是修改了评定分离的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 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负 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 告,由采购人在推荐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是修改了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规则。明确推荐候选中标 供应商为评审总得分排名前三名,并允许采购人在招标文件 中自主设定价格权重。

三是修改了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搭配规则。评定分离 项目,评审方法统一适用综合评分法,定标方法统一适用自 定法。

四是修改了评定分离规则适用范围。将评定分离的适用 范围分为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特定品目项目将随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并发布。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鼓励 采购人选择适用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评定 分离。

五是修改了定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明确重大项目的

定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领导班子组成,特定品目项目的 定标委员会可以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或领导班子认可的单 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六是修改了评审专家的产生方式。评定分离项目评审 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 购人自行推荐。


(二)新增的内容

一是增加了采购人职责。采购人除应按法定程序和时 限要求完成采购活动外,应按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要求建立健全定标决策机制,加强内控管理。根据项目特点 合理设计并事先确定采购需求和定标方案,并严格按照定标 方案讨论、确定定标结果,形成定标报告。一级预算单位加 强对下属单位定标工作的指导或监督。

二是增加了评审报告内容。统一评审报告范本。评审委 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含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和评审 委员会意见,增加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总体评价,包括供应 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服务)方案优劣对比、报 价合理性等内容。

三是增加了定标程序和要求。重大项目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特定品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必须由 5 或以上单数组成,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 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候选中标供应商的 得票数超过成员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四是增加了采购人答复质疑事项的时限要求。属于采购 人答复的质疑内容,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答复通知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反馈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人。 五是增加了候选中标供应商变更的处理方式。放弃候选

资格或者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根 据是否已确认中标供应商以及是否开始履行合同,分情形设 定相应处理方式。

六是增加了采购需求的编制要求。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 求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 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 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完 整、明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歧视待遇。

七是增加了监督检查要求。财政部门加大对评定分离项 目的绩效评价管理力度,集中采购机构加大对评定分离项目 的履约抽检评价力度。

八是增加了定标报告参考模板。供采购人决策时参考。


(三)删除的内容

一是删除了《评标定标分离政府采购品目适用方法目 录》,删除了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评审方法固定为综合 评分法,改变原有搭配模式,便于操作。

二是删除了抽签法和竞价法。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落实“除法定情形外, 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工作要求,定标方法固定为自定法,由采购人事前根据项 目特点自行设计定标方案,强化采购人自主权。

三是删除了与定标委员会组成相关的采购金额、人数 和人员增补方式等规定。根据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要 求,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领导班子组成,强化定标责任。

四是删除了政府采购公正度评价相关规定。